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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姆:约书亚打富里没任何胜算

来源 浩浩汤汤网
2025-04-05 07:42:57

[11] 其次,在个人自治与自决的前提下,人性尊严所彰显的个人价值必须在以人的本质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秩序中实现。

[8]同前注[5],江必新、梁风云书,第530页。郑某认为复议机关认定政府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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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遂撤销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新答复。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未保存或者已经灭失的,行政机关只要在答复中说明相关情况,在诉讼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可。信息公开答复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认识差别在于,对行政机关曾经制作,但未保存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信息公开答复机关认为信息未保存,是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合理理由。三、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判决方式法官在对法律条文内涵以及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以后,需要作出判决。[1]《条例》没有将政府信息不存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可以不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予以对待,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在对政府信息免于公开的理由尽到了全面审查以后,能够判断属于公开的,则应当责令公开。但是在限定期限的设置方面,出现了15日、30日等不同情形。结论《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法院惨淡经营,却仍然走不出艰难困厄的局面。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情况有多少普遍性。2006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占5.1%,2010年达10.2%。但是,如果考虑到行政案件总量较少(在全部诉讼案件中始终不到2%),行政案件再审的比例还是相当高的。[8] 它在法律上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理条件做了多重限制,特别是对受案范围的严格限制。

案件数量少、判决结案率低、原告胜诉率低,撤诉率和驳回起诉率高、上诉率和申诉率高,足见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严重受挫。但由于结案率和上诉率等其他指标会随着案件基数的变化而水涨船高,这种做法对其他指标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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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制定的1989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934件。图8: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数量和再审比例(二)再审的结案方式在再审的各种结案方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各个年份有起有伏,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然而,不同文献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状况的描述却相当迥异,有的愁云惨雾,也有的歌舞升平。但是由于案件负担、审理期限、担心社会影响等原因,有的二审法院对于开庭审理不够积极,多数案件实行书面审理。

(二)一审案件的分布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几乎遍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以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代表,行政诉讼制度在操作性的规范层面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关键词】行政诉讼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依法行政的推动乃至行政法制的完备,贡献巨大。

从2004年以来,除个别年份(2007年)外,原判决被撤销的都在32%。[6]据不完全的资料,2000年税务行政案件2010件,可能是历史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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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上跟法院的受理程序有关:法院对于是否应当受理不能确定的,往往先予受理,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予驳回。司法权威不加强、审判独立的问题不解决,行政诉讼永远摆脱不了困境。

一种可能是,被告没有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但承诺给原告一些另外的好处(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不撤销但也不执行),原告同意撤诉。(二)审委会讨论行政裁判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比例没有专门统计。2010年达到历史最高点,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9133件,接近13万。但此后又有起伏,多数年份在20%以上,2007年高达29.1%,2010年下降为20.2%。例如,司法实践中新增的判决方式,直到2002年开始才有专门统计数据(此前几年看来被归入其它结案方式)。一家典型的基层法院大约受理40件行政案件。

另一方面,考虑到相当比例的一审行政案件是以协调和解(撤诉)和其它方式结案,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案件上诉率是相当高的。图5:判决支持原告与判决支持被告的比例自从《若干解释》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这一判决方式在实践中得到频繁的运用。

一些基层法院行政庭的主要业务不是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而是处理非诉执行案件。终结诉讼的案件比例在各年份有所差异。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在司法体制上有所突破。2010年,一审行政诉讼的撤诉率达到44.5%。

但过高的驳回起诉率,可能挫伤当事人对法院的期望,影响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目前法院没有统计一审案件的上诉率。这是一个相当令人费解的现象。这部分地归因于法院在裁判时考虑了后续的执行问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这说明,法院坚持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是照单全收,一概执行。在不同审级中,一审行政裁判文书提到审判委员会的占3.5%,略低于二审(3.8%),大大低于再审(29.4%)。

这一事实有可能导致更多当事人提出申诉,从而增加再审程序的压力。驳回起诉包括驳回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也包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计划生育、交通、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农业等领域的案件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通常在1-4%之间。最近两年,行政诉讼判决结案的比例甚至略低于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

有学者搜集了6家法院在2003年作出的484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只有1起案件作出了变更判决。但鉴于这些判决方式在当时所占比例很小,对统计结果的影响有限。目前尚未发现不同年份案件数的虚增比例有明显差异,足以影响案件数量的走势。在1987年,非判决结案的比例只有26.8%,此后一路走高,到1997年突破70%。

在不同层级的法院中,基层法院所作行政裁判文书提到审判委员会的占5.2%,高于中级法院(4.6%)和高级法院(3.2%),但低于最高法院所作行政裁判文书提到审判委员会的比例(16%)。2009、2010年分别为293、398件。

1996年,被告改变后撤诉的有48.3%,此后一路走低,到2007年居然只有5.8%。[9]依据《若干解释》第52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终结诉讼:(1)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1]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二 一审结案方式(一)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非判决的结案方式(包括原告撤诉、法院驳回起诉、移送、终结等)所占比例很高,是行政诉讼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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